我们是在藏干部职工,子女也符合在藏干部职工子女入学要求,我们通过了西藏各部门的审核要求,省对省的文件也传达到位,到办理入学手续时,由于各地对文件理解的偏差,导致我们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我们不是在藏工作,我们有成都户籍、社保的情况下,本就可以不申请在藏干部异地就学,我们申请在藏干部子女异地就学,是因为我们本就无法满足当地就学要求且无法异地监护的要求,文件内容究竟该如何理解?填报申请时,就学地监护人也明确指出是拟申报就学地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母亲可以在异地监护,那何来的在藏干部职工?文件内容究竟该如何理解。
来话人: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异地就学办法>的通知》(教民厅〔2022〕1号)“第五条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可在其父母原户籍所在地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第八条有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核进藏干部职工子女提供的本人、父母等监护人户籍原件和居住证,以及进藏干部职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函等申请材料。”因此需要提交法定监护人相关资料。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此复。
留言人:
您好!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异地就学办法>的通知》(教民厅〔2022〕1号)“第五条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可在其父母原户籍所在地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第八条有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核进藏干部职工子女提供的本人、父母等监护人户籍原件和居住证,以及进藏干部职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函等申请材料。”因此需要提交法定监护人相关资料。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