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2021年11月30日,我司四川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奥园地产新都项目公司成都新西南房地产限公司签订了《奥园玖俪湾项目交付活动合同》,合同金额为217762.96元。合同签订后,我司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2022年1月24日经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203722.2元,我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2年3月7日向奥园地产项目公司开具等额发票。
根据《奥园玖俪湾项目交付活动合同》第2.4条的约定,成都新西南房地产限公司应在收到原告发票后30个工作日即2022年4月20日内向原告一次性付清。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我是于2022年7月发起起诉,官司已经胜诉,但是奥园地产新都项目公司成都新西南房地产限公司拒不执行。我司也申请了强制执行,当依然没有决绝问题,问了法院说的是保交楼,但是据我们了解,该项目是已经交房了的,已经不存在保交楼的情况,请求政府帮忙强制执行,收回我们的辛苦钱。
我们是小微企业,受到三年疫情影响,且如今经济萧条,已经在濒临破产的边缘,工资已经拖了几个月未发放,烦请政府帮忙解决问题。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人民法院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被执行人成都新西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奥园玖俪湾项目虽被纳入“保交楼”范围,但已完工交付,可以继续执行的问题。区人民法院将向区住建局发函,调查该项目的建设情况,并核实是否有剩余资产可强制执行。待区住建局书面回复后,再确定下一步措施。
以上情况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4月30日11时40分与您电话联系告知,您表示知晓,感谢您的来件。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