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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产生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23 14:53 已回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四川省物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根据业主的自荐或推荐确定。而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二)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业主自荐和小区党组织的建议等,在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业主中进行推荐。那么问题一、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是由街道办事处根据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确定,也就是说业主的自荐或者推荐是产生业主代表的前题条件,也是街道办事处确定业主代表的法定条件,不能由报名业主之间互相推荐。另外,自荐或者推荐是两者选其一还是可以任选一个或者同时都选。问题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为推荐,没有自荐,自荐业委会候选人的报名业主只能作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推荐对象,在业主自荐和小区党组织建议等,在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
公益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
公益的业主中进行推荐,由此可见,是否业委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只能是推荐,不能是自荐。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9 16:19

网友你好,你提交的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实践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业主自荐和推荐,确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筹备组总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小区规模、具体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确定。关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具体组织形式尚无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物业类型、物业规模、物权份额、业主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
关于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式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筹备组应当履行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等职责。筹备组可在拟定表决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对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式进行约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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