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人于2024年1月,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冻结微信零钱,名下银行卡所有账户,造成本人日常生活产生巨大困难与不便。
2 中江县人民法院对本人进行强制执行,那么在受理这个案件的时候,中江县人民法院没有通知本人任何执行协议或仲裁协议,并没有出具裁定书,且调查时间为2024年一月十日,长打三个月无任何通知。
3 本人与湖北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从没约定过纠纷由仲裁委裁定。
4 本人与原告都不属于德阳市中江县管辖,对管辖权有异议。
5 本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并未搜到本人的案件,却被强制执行。
请四川中江县人民法院解除对本人的违规执行并解除冻结。
市民: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相关单位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市民:
你好!你的留言收悉,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向你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111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101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其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我院予以执行立案前已安排工作人员致电你未接(2023年12月14日11:55),因此无法进行有效沟通;2、你的合同中约定相关文书电子送达有效,为方便你和申请人,所以你的相关文书采用是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借款合同中所留手机号码);3、你在平台上借款逾期后,担保公司自愿加入并出具担保函,对你的债务和利息进行担保,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此担保有效且合法,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所在地为中江县;4、据悉,你至今仍可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你的案件信息。经调解员和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为保障其基本生活,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向法院递交材料解除其微信账户的执行措施。我院工作人员多次和你联系,你均未接听电话。(2024年4月23日09:16和15:01、2024年4月24日09:05)
如你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 0838723990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