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您好,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违规冻结了我的微信和支付宝,又于今年3月18日违规冻结我的银行卡。在此之间,本人未曾收到任何文件和通知。这些动作对本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本人需要定时就业,现在根本无法正常生活了。
2.我看了之前的帖子都是官方回复的统一话术:在此我想表明,其一,本人与玖富万卡的纠纷金额存在巨大差异,其二,玖富万卡恶意修改合同,变更担保人。这一系列动作是正常且合法还是怎样的希望能查清楚。
3.中江县作为执法机构,是否蓄意包庇?还是真的公正执法,请领导查清楚,还百姓一个公道。
4.希望能尽快解除本人名下账户的冻结。现在根本无法正常生活了。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市民:
你好!你的留言收悉,我们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电话与你进行沟通,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向你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325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49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其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你的合同中约定相关文书电子送达有效,为方便你和申请人,所以你的案件的相关文书采用是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可能存在延缓的问题,也可能存在屏蔽了短信或者更换了预留的手机号码;2、你在平台上借款逾期后,担保公司自愿加入并出具担保函,对你的债务和利息进行担保,只需要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此担保有效且合法;3、我院在立案执行前已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与你联系予以告知,可以出具当时的致电记录;4、经核实,申请执行人不存在非法催收和债权转移的事实;5、此案件已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是依法办理。我院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与你电话进行沟通,告知你相关信息,我院已依法作出解冻裁定书,请耐心等待。
以上回复我单位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4月19日与你沟通,如你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723990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