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4年4月6日下午五点左右第一次开车到叙永,没想到当地交警执法是这样的。我停一路边接听电话当时电子眼抓拍,在17点9分钟接到驶离通知,到时我车已启动离开。在4月7日给我发一个违停罚款通知,接到通知后我在12123进行申诉,第一给我发通知提出的依据不成立,上面说驾驶员不在现场,我一直在车上,并且从抓拍也可以看见。我打了泸州12345进行投诉。一回复交警第一次说给领导请示,第二次态度强势说我超过三秒离开,没法消除并说尽管投诉。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叙永交警罚款”的留言已收悉。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2024年4月6日,您将一辆川A556X2小车违规停放在叙永县叙永镇和平大道“云慢酒店”旁,该路段未施画有允许停车的停车线,且在您车辆违停的右后方5米处路边已设置了醒目的禁止停车标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您驾驶的川A556X2小车于2024年17时4分被电子监控抓拍到首张违停照片,在17时9分您的车辆仍未驶离该位置,违停时间已达5分钟,您行为已经涉嫌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拟对您该违法行为依法处100—150元的罚款金额,对驾驶证记0分。
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0830-6223344。
叙永县公安局
2024年4月24日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叙永交警罚款”的留言已收悉。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2024年4月6日,您将一辆川A556X2小车违规停放在叙永县叙永镇和平大道“云慢酒店”旁,该路段未施画有允许停车的停车线,且在您车辆违停的右后方5米处路边已设置了醒目的禁止停车标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您驾驶的川A556X2小车于2024年17时4分被电子监控抓拍到首张违停照片,在17时9分您的车辆仍未驶离该位置,违停时间已达5分钟,您行为已经涉嫌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拟对您该违法行为依法处100—150元的罚款金额,对驾驶证记0分。
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0830-6223344。
叙永县公安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