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社厅领导: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于1999年获评高级工程师,个人在2005年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科技进步一等奖,请问退休是否可以享受退休增发养老金待遇政策。
网民朋友:
您好!留言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时凭省级有关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第五条第5款规定:“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原规定退休时可提高5%、10%、15%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
符合以上规定增发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增发养老金政策。具体增发办法根据退休时提供的相应材料以核发机关核定的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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