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购房的产权证,我有两间店铺的权属终极分房协议,也有与温江行政审批局的租房协议,温江行政审批局中途违约退租商铺办公室,不仅没有恢复原状,连一个月的违约金不耍赖拒绝支付。近期他们也委托律师给我协商,并有协商笔录,过后他们委托的律师也给我传达了他们要支付违约金一个月的意见(有与律师的录音证据),但就是以其他人没有法律依据的集体诉求拒绝支付给我的违约金。审批局的官员,依仗权势,欺负百姓。请领导为民做主,要回公道。
来话人:
2024年4月16日,“问政四川”平台群众来信信件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所反映“我有购房的产权证,我有两间店铺的权属终极分房协议,也有与温江行政审批局的租房协议,温江行政审批局中途违约退租商铺办公室,不仅没有恢复原状,连一个月的违约金不耍赖拒绝支付。近期他们也委托律师给我协商,并有协商笔录,过后他们委托的律师也给我传达了他们要支付违约金一个月的意见(有与律师的录音证据),但就是以其他人没有法律依据的集体诉求拒绝支付给我的违约金。审批局的官员,依仗权势,欺负百姓。请领导为民做主,要回公道”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与事实不符。2019年9月9日,温江区行政审批局(乙方)与冯某、张某、陈某、何某、党某、尹某、邓某、陈某(甲方)签署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19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租金一年一付。2022年,根据万春区域政务服务“三合一”整合集中要求,须中途解除租赁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在承担1个月租金的情况下可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金”,第六条约定“如乙方不再续租,不得破坏现有装修并按现状移交给甲方”,温江区行政审批局在提前沟通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28日搬离商铺,租金已付至2022年7月,剩余租金部分甲方未退还。对于解除合同之后的善后事宜,由于合同甲方除张某外其余7人已于2022年4月26日向温江区行政审批局提出不再授权张某收取铺面租金的情况说明,并委托都江堰灌口法律服务所向温江区行政审批局发出了“法律告知函”,要求停止向张某缴纳租赁费;张某于2024年3月向行政审批局提供了民事调解书(〈2022〉川0115民初5903号),其内容显示分户事宜需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确权,截至目前,公证确权事宜尚未完成。鉴于此情况,2024年3月区行政审批局已委托律师对接冯某、张某、陈某、何某、党某、尹某、邓某、陈某(甲方)协商处置相关事务,善后事宜需要与甲方所有人员或取得甲方所有人员委托授权的代理人予以协商处置,但目前甲方所有人员并未形成一致意见委托代理人进行协商,无法作出相关处置,不存在温江区行政审批局拒绝复原、拒付违约金等情形。
2024年4月16日11点30分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您沟通,告知您相关情况,您表示已知晓。
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