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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投诉】营山县营养餐专项资金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zhiyue12345666  2024-04-15 18:47 已回复

营山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的回复根本是在逃避责任以及规避教体局作为该项目的采购人监管不力。问题1.营山县人民法院采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采用的法律依据错误。本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法院及财政监督部门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判决。2.中标人故意虚高超市的挂牌价格,教育局的监督形同虚设,我这也有相关实际证据,营山县纪委也查实了中标人高价结算的部分产品及套取的金额,这是国家营养餐专项资金,不允许任何人侵吞。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教财【2022】2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处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追究营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项目缺失财政监督,工作渎职。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南充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6 11:10

市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交办相关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候处理结果。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营山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9 23:26

尊敬的女士:
您好!您在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关于营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营山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以下简称营山县教科体局)与被告四川金众合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众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采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并认为应当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判决的问题已收悉。经营山县人民法院调查后,现回复如下:女士您提及的案件系原告营山县教科体局主张被告金众合公司变更食材供应商的行为构成违约并要求金众合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约11万元,向营山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我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金众合公司并未构成违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营山县教科体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判决,也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营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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