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征集《泸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1.请问该征求意见稿是否通过,是否已经正式实施?2.如该意见已正式实施,那里面的相关服务等级的内容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内容不一致,应该以哪个为物业服务的依据?3.如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为业主服务,还按照较高的物业费收取,业务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措施)?
网民朋友:
您好!留言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泸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泸住建发〔2020〕228号)于2020年12月7日印发(试行一年),现已失效。因上述文件施行时未形成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的前期物业政府指导价,前期物业政府指导价仍按原标准和服务等级执行。如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等级为业主服务,业主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物业发展和管理科工作人员已于4月28日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物业发展和管理科,电话:0830—228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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