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同志您好
我写信是为了反映交警部门所使用的电动四轮车未上牌的问题。我对此事存在一些疑问和担忧,希望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和处理。
据我观察,交警部门的电动四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牌照。然而,我了解到车辆上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此外,《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条也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我对交警部门以时速低于 25 为由将其电动四轮车视为特殊车辆而无需上牌的说法表示质疑。时速并非免除上牌要求的唯一判定标准。
在此,我恳请信访部门能对该情况展开调查与处理:
1. 责令交警部门出示将该电动四轮车界定为特殊车辆的具体法律依据和相关政策文件。
2. 对该车辆的使用状况进行严密监督,以确保其在道路上的行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3. 若该车辆确需上牌,督促交警部门尽快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感谢您对我所反映问题的关注与处理。
您的留言已转交给相关机构进行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问政四川反映的关于质疑警用电动四轮车不上牌的合理性和合性的问题已收悉。经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现回复如下:
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人员驾驶的四轮电瓶警车系西昌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大队统一配发巡逻车,领取后按照要求用于日常巡逻工作,因交管大队工作实际,需对辖区路面开展流动性的日常巡逻,该电瓶车作为移动警务室,便于各中队登记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同时目前西昌市正在全力打造全域旅游城市,为配合全域旅游城市打造工作,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所使用的电动移动警务室可以有效降低城市噪音污染,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感谢您对问政四川平台的关注和支持!
经办人:杨媛晗
联系电话:0834-2168996
承办单位: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办理时间: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