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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城建 投诉】邻居违法建设导致隔壁漏水,拒不拆除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张文律师2022  2024-04-09 14:01 待解释

吴*星、童*林是峨眉山市峨山镇名山路南段28号88幢*号房屋产权人,二人在与隔壁相邻之间的车库上方私自搭建的钢筋混凝土楼板,导致隔壁房屋墙体损坏、漏水。吴*星、童*林购买的是设计为3层的联排别墅,在与隔壁房屋主体之间有一个车库,该车库原设计为一层建筑。后来,为扩大使用面积,在车库的一层基础上,擅自加盖第二层,浇筑了厚度约为20厘米的钢筋混凝土楼板,导致隔壁房屋第二层与吴*星、童*林房屋第二层连成一体。吴童二人私自搭建行为破坏了隔壁房屋外墙结构,损坏了隔壁房屋的外墙形状和防水层,导致室内严重渗水、发霉;还破坏了隔壁房屋原有的承重结构,影响到房屋的安全。


违法建设已经1年多,至今没有拆除,请当地执法局尽快处理此事。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8 14:43

网友您好!您反映关于名山路南段山水峨眉88栋-3号业主在车库上加盖第二层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经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5日巡查发现山水峨眉88栋-3号业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将一处平台进行现浇,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向该业主发出《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及《执法调查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于2023年9月19日对该处涉嫌未经规划审批的建(构)筑物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0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张贴《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六十日之内申请行政复议和六个月之内提起诉讼。目前,法定期限未满,暂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对该处违法建设予以处置。
感谢您的留言!
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8日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4-04-19 15:4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违法建设的拆除,不必等待6个月诉讼期限届满后,才能去拆除,执法局是不作为,懒政。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6. 如何理解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规划部门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结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规划部门应当对强制拆除决定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且对规划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行强制执行。
同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还就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规定,规划部门有权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法定职权。逾期不自行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有权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有关部门对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采取查封或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受《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限制。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依法不享有强制执行权。经公告期满,相关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
理由:《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有关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不适用于行政强制措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分析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规划部门对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实质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行为,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只有规划部门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行为,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受《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制。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即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申请或起诉期限届满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依然有权自行强制执行。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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