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地址问题:道路运输企业由于其生产的流动性,公司设立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安全科、车管科、GPS监管等相关安全机构或岗位是需要设置在公司注册办公地?还是设置在车队常驻的实际生产经营地?面临行业监督检查时可否出示相关制度、任命、经营地机构照片、承诺书予以说明。
关于动态监管管理岗位的设置:根据交通部《动态监管办法》50辆及以上营运车辆需要设置2名专职监控管理人员;50辆以下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可以设置兼任动态监控人员?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鼓励交通运输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四川省《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提出鼓励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位置相邻、业态相近、行业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非法律法规要求的专职岗位可否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采取托管服务模式。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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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留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是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项目部、建设指挥部、分公司等独立生产经营单元,应当依照前两款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长期在异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议在该地设立子(分)公司,并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备案,落实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定要求。
二是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不设置专职监控人员。
三是《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位置相邻、业态相近、行业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条款释义请咨询应急管理部门。
感谢您对四川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