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材料认质认价后在结算时是否参与总价下浮的疑问
尊敬的四川省造价站的领导:
主合同的价是采用下浮比例。
补充协议:原合同中关于结算方式的约定,调整为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的相应计价规范及定额进行组价,并执行原合同约定的中标价下浮系数,工程量以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的相应计价规范及定额进行组价,合同执行中定额里有部分材料没有相应信息价可选用,施工过程中这部分是经过认质认价确认,认质认价时(通过三家询价,询的价也是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然后采用三家的最低一家),认质认价本身就是采用的最低价不是信息价。现在在结算审核时,审核单位认为该项目应参照原合同执行总价下浮,施工方认为,通过认质认价的这一部分不应该参与总价下浮,因为信息价是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典型工程材料用量和社会供货量,通过市场调研经过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的平均价格,属于社会平均价格,并且对外公布的价格。认质认价(是选用三家中的最低价),所认价格就是实际的价格,自然就应该按照认定的价格结算,不应该再行下浮。如再行下浮,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故对此部分不应下浮。
审核单位认为下浮的依据是:变更估计原则
施工单位认为只有变更的项目才适用变更估计原则,其他没有变更的项目综合单价不应该参考变更估计原则,认质认价(是选用三家中的最低价),所认价格就是实际的价格,自然就应该按照认定的价格结算,不应该再行下浮。如再行下浮,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故对此部分不应下浮。
1、审核单位在结算审核时,依据变更估价原则把整个项目执行总价下浮是否合理?
2、关于认质认价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应该怎样理解认质认价和在工程实施中如何应用?
网友:
你好,关于你在“问政四川”中提出的“造价咨询”相关问题已收悉,我厅工作人员已于4月9日上午与你电话联系,并告知你可登录“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计价咨询预约”,争议各方共同参与解决此类合同争议问题。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