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本人与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案号:(2024)川0623执346号之四十一
本人于2024年4月1日收到中江县人民法院强制冻结微信及冻结银行卡,给生活和工作造成巨大的不便和困难,现进行投诉,希望领导给予解决,解冻我微信及一张银行卡,目前本人生活比较困难,在外打工,需要维持基本生活保障。
1、本人与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都不属于德阳市中江县管辖,本人陕西人,目前在福建打工,也从未与任何担保公司签订担保文件,对管辖执行有异议,
2、本人与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未重新约定过纠纷由仲裁委裁定,更没签订过补充协议,所以庆阳仲裁委的裁定无效,
3、本人因疫情期间影像,负债累累,目前仅靠打工赚钱,现为我微信及全部银行卡进行冻结,已没有生活保障,生存困难,
4、本人并不是有意不愿偿还欠款,也想尽快还清欠款,由于现在收入微薄。
对于以上不当行为及诉求,希望领导公平公正对待,确保本人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解冻本人微信及一张银行卡
市民: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相关单位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市民:
你好!你的留言收悉,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向你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346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55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您的案件是由庆阳仲裁委裁定的,担保人与申请人签署有相关的担保协议,担保人为中江县所在地的法人机构,担保人担保了你的债务,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该担保有效,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我院已依法作出解冻裁定书,请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