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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咨询一次性退休补贴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27 09:12 已回复

领导好,咨询一下四川省一次性退休补贴,四川省规定,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可将各个计发比例累加计算,
如果同时满足独生子女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县、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累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这两项补贴是否可以累计?是否可以累积享受15%计发比例?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8 14:28

尊敬的网友:
您好,咨询一次性退休补贴问题现回复如下。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原退休费加发政策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71号)规定“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可将各个计发比例累加计算。按上述办法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与按照川人发〔2006〕48号文件规定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可提高计发比例5%”“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县、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累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具体提高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因此,按您的举例,具体累计计发提高比例需根据您的实际工作年限及所在县(区)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所确定的计发提高比例政策确定,但无论累计计发比例提高多少,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与按照川人发〔2006〕48号文件规定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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