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西昌市不动产中心提供关于西昌市钒钛园区JJ-B-05-01地块不能进行拍卖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或者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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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问政四川反映的关于关于请求提供土地不能拍卖证据或材料的问题已收悉。经西昌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第三章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感谢您对问政四川平台的关注和支持!
承办单位:西昌市自然资源局
经办人:敖木子杰
经办人联系电话:0834-3950089
办理时间: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