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冻结本人微信账户及银行卡,执行案号(2024)川0623执305号。
本人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在没有书面通知和裁定书的情况下受到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强制冻结微信零钱账户及所有银行卡,随后当日下午17点17分收到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但通知书内并无提及冻结,且至今未收到任何相关短信传票或文书。执行通知书带公章的日期是2024年3月13日,给我电子送达日期是2024年3月14日,为什么?
后联系执行文书上法院电话,找法官一直找不到,让我联系调解中心,与所谓的调解员沟通,对方提出了减免方案但是利息等费用并未减免且金额不对。也并未拿出任何的法律文书,且冻结的金额与调解员提出的金额不一致,故质疑其真实性,且该案本是我与湖北消费金融的纠纷,该调解员隶属于成都市,而案件由德阳市中江县受理。对于该调解员的身份提出质疑。
对于以上不当行为给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和困难,现进行投诉,希望领导给予尽快解决,本人与原告都不属于德阳市中江县管辖,对管辖权有异议,请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撤销对本人的违规执行,解冻微信等多张银行卡,恢复正常生活, 并核实调解员身份(徐阳,成都融成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希望领导公平公正处理,不然这种跟网贷催收代言的法院还有必要称为人民法院吗?还让不让老百姓活了!
市民: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相关单位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市民:
你好!你的留言收悉,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向你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305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71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其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您的合同中约定相关文书电子送达有效,为方便您和申请人,降低你们的相关诉求成本,所以您的案件的相关文书采用是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可能存在一个信号延缓的问题,也可能存在屏蔽了短信或者更换了预留的手机号码;2、你的案子也是由成都融成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成都职场工作人员负责调解,成都融成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是中江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中心,此调解中心在中江县法院和成都均有办公场所。3、你的案件是由庆阳仲裁委裁定的,担保人与申请人签署有相关的担保协议,担保人为中江县所在地的法人机构,担保人担保了您的债务,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该担保有效,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经核实,申请人将在和您确认好还款方案后向法院递交材料申请解除对您账户的冻结。如你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 0838723990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