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在新都区房管局办事,没有停车位,后将车(车牌川ADF4950)于2024年3月18日16时45分停放在新都区学院路东段路边,后于16时50分收到违停的短信,新都区交警大队并未履行成都市违停10分钟驶离的告知,直接就贴单!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撤销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公安分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行政复议”的问题。学院路东段交通标志、标牌齐全。2024年3月18日,新都十分局辖区工作队执勤人员在学院路东段开展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16时46分许,发现川ADF***0小型新能源汽车未按规定停放,且驾驶员不在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故执勤人员对该车违法停放的行为拍照取证,并张贴《成都市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学院路东段为道路交通秩序严格管理路段,对机动车违法停车违法行为采用全时段严格管理模式,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依法予以处罚。
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机动车规范停放,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以上情况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03月20日10时39分、11时38分许,多次与您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
回复里面就没有提到为什么没有10分钟驶离的前置条件,依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