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用工招聘,部分私企在招聘时,提出正式工缴纳社保,试用工不给缴纳社保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个人认为对劳动者保护不全,大部分私企还是存在这种情况,企业执行力较弱,虽然提供劳动者可以据此进行法律保护,造成后果是离开企业重新找企业就业,或者再寻找企业时还是断交状态,对企业只是补交试用期社保。对劳动者造成的后续后果无法应对,以至于企业还是知法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个人建议:
1、建议加大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成立相关专职监督部门对企业缴纳社保执行力进行监督及评价,月度或者季度或者年度评价,未缴纳齐全,存在故意、隐瞒、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措施,并要求企业对造成相关损失人员进行补偿。
2、建议补充和完善劳动保护政策,对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再详细具体化,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已于2020年1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请留言人向税务部门咨询相关政策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