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住建厅回复:
增设电梯占用小区公共道路或公共绿地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2、回复中提到的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业主,是指本单元业主还是全小区业主?
网友:
你好,你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并未具体明确业主是指全小区范围内的业主还是本单元的业主。202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二(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该典型案例中并未要求小区全体业主投票表决。我厅认为,需结合增设电梯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有权参与表决的业主范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7日
省住建厅对网友的问政都不打电话解释的吗?
请住建厅工作人员告诉广大网友,增设电梯占用小区道路,可以不进行全体业主表决的法律依据。
请住建厅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民法典》,案例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还是贵厅认为,案例可以超越法律或司法解释?
省厅工作人员做出这样的回复,实属不应该,请田文厅长,多组织该厅工作人员多学习……以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更好地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