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泸州 » 市委书记杨林兴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徇情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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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求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12 15:20 已回复

在23年7月2日下午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弥分路口处发生1死5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中,小货车驾驶员多次违反: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之规定,装载超高超长货物,涉嫌安全驾驶;二.违反在没有交道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除应当遵守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时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小货车驾驶员开启右转弯灯,路口监控视频可以证明)(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右方道路来车(简称右方车)右道车(小客车)直行,本道车(小货车)直行或转弯时,本道车(小货车)让右道车(小客车)先行。综上所述,小货车驾驶员多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而市交警支队复议科领导却枉顾事实真相、徇私舞弊、知法犯法的推翻首次江阳区交管大队定的小货车主责,小客车次责的认定而终定为小货车、小客车同等责任。这种违背事实、无视国法、以权谋私、徇情枉法、明目张胆包弊小货车驾驶员交通肇事的行为,望市领导秉公执法、严惩不贷!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7 17:04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3年7月2日14时20分许,在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酒谷大道六段弥分路十字路口,您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轻型栏板货车发生交通事故。2023年8月9日,江阳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经调查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事故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认定书,双方在收到认定书当日已向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起复核。2023年9月8日,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过复核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撤销江阳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江阳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认定。2023年9月21日,江阳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重新调查后,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您仍对该认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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