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四川省现行政策下,住宅小区的车位,能否将其出售给非业主人员?或者说非业主的机构?请解惑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谢谢。
网友:
你好,你提出小区车位能否出售给非业主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