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我与贾*在高坪区沁园路发生车祸,交警开具了责任认定书,判定贾*全责,但是贾*拒绝任何赔偿,也拒绝提供一切与她相关的资料,于是我们寻求我方保险公司人保的帮助,但是我方保险公司人保增加代为追偿的条件,要求我提供贾*的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否则拒绝为我服务。而试问我买保险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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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我司理赔员依据《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请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资料,被保险人隧在政府官网留言,经我司与被保险人反复沟通,资料已经采集完毕,因被保险人原因,车辆暂未定损维修。我司与投诉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代位赔偿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