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第二款中提到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为持有本单位授权委托书的项目负责人。”
请问:这里的所提及的“持有本单位授权委托书的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是“本单位授权其它项目的项目负责”,还是必须是“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人员名单一致(也就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网友:
你好,你在问政四川“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验收人员”的留言收悉,回复如下:
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因多种原因,没有正式印发。
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6.6条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是指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感谢你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