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冻结本人微信账户及银行卡
执行案号:(2024)川0623执196号
1、本人于2024年3月3日,在没有书面通知和裁定书的情况下受到中江县人民法院强制冻结微信零钱帐户及所有银行卡,给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和困难,严重影响了本人的工作和基本生活,现进行投诉。
2、本人并未与任何机构和个人约定沟通过仲裁裁定,更没有签署过补充协议。
3、社会仲裁机构或网贷机构向贵院提供的裁决书或相关文书贵院在受理过程中是否做到公正的基本原则?因此本人有理由怀疑作为国家执法机构,贵院内部或有人员与网贷机构存在利益输送。
4、本人与原告都不属于德阳市中江县管辖,对管辖权有异议,请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撤销对本人的违规执行,解冻微信账户与银行卡。
5、对于贵院本次的执行是否存在违规问题本人将向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及国家信访机构进行咨询投诉。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196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92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你的案件是由庆阳仲裁委裁定的,担保人与申请人签署有相关的担保协议,担保人为中江县所在地的法人机构,担保人担保了你的债务,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该担保有效,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