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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依据契税法,但广安与成都执行政策竟不同?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01 21:53 已回复

1.男方婚前,2021年于广安市内首购首套房产,现房,已交契税,已领房产证。
2.女方婚前,2022年于广安市内首购首套房产,并同时办理网签、不动产登记,期房,未交契税,未领房产证。
3.双方于2023年办理结婚证,2024年到广安市某县税务局办理女方婚前首套房产契税缴纳时被告知只能按二套房办理。
求助:据了解成都市同类情况按首套房计算,且根据契税法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因此女方2022年未婚首购的房产网签、不动产登记时间均为2022年,为何现在广安市不可以按首套计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08 15:54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的咨询收悉。一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二是相关税收优惠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根据上述规定,若您符合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条件的,可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契税优惠减免。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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