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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小区以电容不够为由拒绝安装个人充电桩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2-29 00:13 已回复

尊敬的各位领导,感谢百忙之中能抽空看下我的投诉。
事情是这样的。
本人响应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的号召购入了一辆电动汽车,于是想在自家(新都区大丰街道锦红城小区)车位上安装新能源充电桩,多次询问物业(乐佳物业)是否能安装,但是物业每次都以小区电容不够来搪塞,并且以让业主投票是否安装充电桩来刁难,让物业出具关于小区电容是否不足的材料也拿不出来,导致这个事情一拖再拖。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在此事件上的处理实在有失妥当。
试问新能源是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小区此时的作为是否损害了业主的权益,同时也违背了国家的方针?
真心恳求领导能协调解决一下这个问题!

最后祝祖国繁荣昌盛!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新都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07 15:39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建成有条件的物业可以根据业主需要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经业主共同决定,逐步改造建设停车充电与换电设施。”充电桩安装应由小区全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按合同被聘为小区服务的企业,安装充电桩不属物业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无权决定可否安装充电桩。
根据《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加快推进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132号)文件精神,小区“自建自管”充电桩申请安装条件之一为“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自用桩用电负荷需求”,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剩余可用电力容量评估申请,供电企业依据市级部门制定的校核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剩余可用电力容量及充电设施可安装数量的评估。文件规定,上述条件满足具备安装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房屋租赁人)申请的先后顺序配合自用桩建设:“(三)配合开展自用桩建设。经评估具备安装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房屋租赁人)申请的先后顺序配合自用桩建设,并建立台账,做好登记。”、“2.签署意见并盖章。配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表(个人报装)》上签署意见(如实描述申请人车位情况、电力使用等相关情况)并盖章。”
根据新都供电公司2023年4月20日出具的《常青藤小区自建充电设施可行性简单校核报》结果:“常青藤三期3#居民照明变压器,3.5千瓦充电桩可配置数量约0个或7千瓦充电桩可配置数量0个”,常青藤三期暂不具备加装充电桩条件。虽然该报告有效期为六个月,现已过期,但事实上这期间小区容量未增加,电力使用未明显减少,大概率小区电容依然不足。小区物业企业已向供电公司申请再次核容,以核容结果为准。如结果为不足,您可通过业委会等合法程序向供电部门申请增容。
新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2024年3月5日17:30同您联系,沟通了相关情况。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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