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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咨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主大会中专有面积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2-28 16:13 已回复

咨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大会中专有面积的解释:

召开的业主大会,应当由房屋的所有权人参加;统计的专有部分面积应当是房屋的专有部分面积;小区附带的商业、幼儿园、地下室车位和储藏室等小区配套设施是否计入专有面积?
1、车库又分业主购买的产权车库、开发商未出售车库、开发商抵押给第三方的车位以及人防车位。该部分是否计入专有面积部分,如何计算?
2、商业部分,有已销售的,也有未售出由开发商对外出租的,这部分是否计入专有面积部分?
3、物管用房以及小区老年人活动室、乒乓球室、公厕、储藏室,幼儿园等区域是否计入专有面积部分?
4、开发商在小区商业区域旁为政府代建的公共配套服务用房是否计入专有面积?若计入则计入投标权数的为开发商还是接收的政府部门?
请相关单位逐条回答解释。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06 15:01

网友:
你好,你关于业主大会投票专有面积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第二十条规定“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计算专有部分面积。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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