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公司拖欠工资几个月,和社保一年多未交(处于参保状态)。现准备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失业金。
问题: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能领取失业金。如果公司让员工必须走辞职流程,写辞职申请书。此情况下,辞职原因填写(公司拖欠工资几个月,和社保一年多未交。),是否能被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直接网页上回复即可,谢谢回复。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方式:(一)用人单位停保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人员关注“成都市就业局”微信公众号,选择业务经办“失业保险金申领”网上办理。(二)用人单位停保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社保一卡通复印件1份”到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5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就业信息系统读取社保信息系统的失业原因,若失业人员对失业原因提出异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情况说明或明确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对失业原因进行重新认定。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33。
如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持相关证据到成都市新都区清源路90号直接实名向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科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
行政执法科举报电话:89397853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