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用名“宋*涵”,谐音为“送天寒”,有不好的歧义,给我的心灵带来了很大伤害。我经常被人嘲笑“送天寒,天气寒冷都是你造成的”和取外号“天寒地冻”,我前妻也经常被人嘲笑叫“地冻”,两人因为这件事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后来我们离婚,也跟这件事有一定的关系。
十多年了,面对需要介绍自己名字的场合,我总是感到很窘迫和羞愧,所以一直都让大家叫我“宋沄阳”。
我迫切想把名字改掉。2024年 2月19日,我去到户籍管理部门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水尾镇派出所办理姓名更改事宜,户籍管理员以“你已更改过一次姓名,不能再更改”为由不给我改名。我说依据法律,没有说公民不可以改第二次名字,但他们始终拒绝。
依法更改名字不是每个中国公民应该有的权利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依照以上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中国公民只能更改一次姓名。所以,派出所说“改过姓名了不能再更改”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我更改姓名,不是要给政府增加负担,而是确实因为现用名给我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和很深的伤害。希望领导理解,一个被名字困扰十多年的中国公民的苦衷!
而且,我在网上搜索到很多成年人二次改名的真实案例,北京、广东、深圳、江西、浙江、湖南、南京的都有,四川通江县也可以改。
这就说明,不是不能改,而是地方自己的决定。但地方派出所出于什么原因,不愿配合公民行使自己的权益、乃至公然伤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不知道了。
我认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水尾镇派出所的行为不符合有关“姓名权”的法律法规,且伤害了公民的“姓名权”。所以想请求您的帮助,敦促派出所停止伤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撤销不予更改姓名的决议,尽快帮我更改姓名。谢谢!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自己的名字有不好的谐音,经常被嘲笑,到水尾派出所更改名字,被拒绝,要求派出所依法为其更改名字”的留言已收悉。我局立即指令治安大队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2024年2月19日,您到我局水尾派出所申请更改姓名,我局户籍工作人员在“四川省人口系统”查询到,您于2004年8月26日将姓名由“宋*江”更改为“宋*涵”,根据《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泸市公治(2023年)]中规定:成年人已经申请并变更过姓名的,再次申请变更姓名,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我局水尾派出所户籍民警于2024年2月26日与您电话联系,告知您不能更改的理由,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叙永县公安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