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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投诉】合同协议不履行!四川巨历有限公司屡次拖欠不给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2-18 20:26 已回复

本人于2024年1月22日和该家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以后续支付1万元为由,说之前的加班费等费用以及各种损失就此结清。我表示同意,并且该司说2024.1.30日前付给我。但是到当天,该公司说让等几天!等了几天再次问,又说等年过后!最后该公司表示:不支付了!原因是该车子发生损坏,但是自从离职后,该车还给了其他驾驶员开,是在其他驾驶员开的情况下损坏的!因此申请;中江县劳动局!请相关工作人员认真调查核实并催促此公司,请该公司支付我相应的1万元赔付!(我已不是遭受的第一人和最后一人)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20 11:10

先生:

您好!您的留言我局已收悉。现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为此,您所反映的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二)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与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其表示愿意支付您的经济补偿金,但是须用经济补偿金来抵扣上班期间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于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建议您可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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