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好,我是来自成都的游客,确实也感悟到宜宾的巨大变化,但今年春节(正月初四)在贵市两次乘出租车时被司机要求在计价器费用的基础上另多给5元,上车时未做任何告知,为了不影响过节心情,未与司机理论,不知这种另收5元费用是否合理?是单纯针对外地人吗?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请予以治理,否则会影响宜宾的形象!
尊敬的来信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2019年由巡游出租汽车价格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宜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宜宾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宜市交发〔2019〕154号),其中明确:从2019年7月3日起对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了调整,并向社会发布了公告。其中就包括了春节服务费“春节期间(按国家公布的法定假日),实行每趟次加收5元”。同时,春节期间管理部门印制了加收5元春节服务费标贴张贴在各出租车内进行告知。
宜宾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