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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关于业主大会期限的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2-07 22:58 已回复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对于这条规定所指的的六个月,是否包含业主大会的成立,也就是说,假设在六个月内的最后一天已经召开了业主大会,能不能继续召开业主大会,直到业主大会的成立?另外,业主大会能不能延期,如果能,最长的期限是多久?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08 10:40

网友你好,关于你提交的业主大会延长时间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这一规定,是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不是会议表决结果产生或者会议结束的时间。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期限一般宜十五日至三十日,具体期限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公告为准。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筹备组应当履行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等职责,筹备组履行法定职责推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时间是否延长可依据筹备组确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或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执行,若无规定可由筹备组视情况作出决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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