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是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五一村7组的村民,我母亲已于去年开始领取失地农民社保(现年54岁,这个失地社保听别人一说是生活补助),其购买了37月的城乡养老保险,如果继续缴费,到60岁一次性买断,能否领取城乡养老?养老金又是如何计算喃?是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139吗?(没有统筹账户),抑或是只能领取一份,退还37月费用???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石板滩街道办事处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征地时您母亲属于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年龄段人员,征地意愿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愿。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规定,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愿的人员应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生活补贴、遗属丧抚费补贴和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结余。该类被征地人员享受征地待遇后可继续缴纳城乡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时若其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个人可按规定补缴后,由社保机构为其计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未按规定补缴的可享受省、市政府规定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及一次性划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以上情况石板滩街道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2月7日15时25分与您电话联系,并告知于您,您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