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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否应该设置强制性条文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2-06 11:15 已回复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里面的黑体字,作为强制性条文是否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章第二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只有 GB 是强制性标准, GB / T 、 JGJ 、 DB 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鼓励执行。但是很多地方标准里面又标明了强制性条文,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地方标准的要求是否与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条文相冲突。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08 11:20

网友你好!你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否应设置强制性条文”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内容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行业标准中的有关强制性条文在相应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废止。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均由住建部制定、审核、发布,具备同样效力。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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