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泸州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二)对取得钥匙尚未装修的房屋或售房单位尚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由产权人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的30%缴纳。
第一,物业公司回复目前四川无此规定,不予执行该办法,对未装修用户仍执行全额收取物业费。
第二,该办法官网并未有标明作废的样式,请问该办法是否有效。
第三、如果有效,物业是否有权不予执行该项规定。
第四:市级工作的同志说并无此项规定与办法,请问领导是否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新的规定是什么呢,新的管理办法有在哪儿看呢
相信也有很多人也同样有这样的疑问,期待您的回复
附件链接:
https://zjj.luzhou.gov.cn/zwgk/lzyj/flfg/content_221727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均未对空置房物业管理费作出减免的相关政策规定。物业管理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相关约定提供了服务的,业主不应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承担相应义务。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于2月6日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