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省级政府部门 » 省政府组成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否必须执行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城建 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否必须执行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1-30 15:53 已回复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里面的黑体字,作为强制性条文是否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章第二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只有 GB 是强制性标准,那么 GB / T 、 JGJ 、 DB 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里面的黑体字,作为强制性条文是否必须执行。

举例:JGJ298-201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规范前言中明确4.1.2、5.2.1、5.2.4、7.3.6条为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要求是否与标准化法相关条文表述相违背?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04 17:33

网友:
你好!你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里面的黑字体,作为强制性条文是否必须执行”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内容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均由住建部制定、审核、发布,必须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中的强制性条文(第4.1.2、5.2.1、5.2.4、7.3.6条),自《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发布实施后已废止(住建部公告2022年第147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4日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