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冻结本人微信账户及银行卡
执行案号:(2024)川0623执110
1、贵院依据庆阳仲裁委的裁定对本人进行强制执行,那么贵院在受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有没有审查过庆阳仲裁委的这个裁定书,其中使贵院具备管辖权的这个担保公司(德阳平才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是2023年3月27日,而我的借款日期是2022年,我开始逾期都是2022年,也就是说我逾期的时候担保公司还没成立,那么咋签的担保合同呢,逾期一年了还有担保公司给我担保?
2、本人与湖北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没有重新约定过纠纷由仲裁委裁定,更没签过补充协议,所以庆阳仲裁委的裁定无效。
3、本人与原告都不属于德阳市中江县管辖,对管辖权有异议,请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撤销对本人的违规执行,解冻微信账户与银行卡。
4、本人将向高级法院及最高法进行咨询。
市民:
你好!关于你“中江县人民法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强制执行”的问题。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110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104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您的案件是由庆阳仲裁委裁定的,您与申请人签署有相关的担保协议,担保人为中江县所在地的法人机构,您与担保人存在关联关系,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
如你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7239903进行咨询。祝你家庭幸福,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