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藏服役16年后回四川退休的相关政策待遇分别有那些,按现在的政策能不能55岁退休?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反馈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网民朋友:
你好!来信收悉。现将你关心的“退役军人在藏16年后回川退休的政策待遇”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在藏服役16年后回川退休的问题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第一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第三条规定: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海拔3500米以上、海拔4500米以上工作等提前退休条件适用于工人身份,即经原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服役军人不符合该规定。
二、关于退休待遇的问题
《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规定: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照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部分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6〕71号)和《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部分企业职工退休时原享受的提高退休费标准如何处理的意见》(川劳险〔1995〕41号)规定:四川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曾在高海拔地区部队服役的职工,即在西藏和四川省甘孜、阿坝州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时养老金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退休时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
如还有疑问,请联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联系电话:0818-2513519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