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记您好!
不好意思,再次打扰。我投诉的《个人违法承包工程劳务》的违法分包行为,江阳区执法局已确认属实,也明确已对紫博沙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却对行政处罚不予公示。针对建域领域的行政处罚是否需要公示的问题,经咨询省住建局,住建局明确回复:行政处罚决定都应进行双公示。那么请问:
1、泸州江阳区执法局作为行使建设领域全部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有权对行政处罚不予公示吗?
2、对违法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建市规[2019]1号文第17条规定,需将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建部。江阳区执法局有权对行政处罚不予上报吗?
证据资料:
1、省住建局对建设领域行政处罚需双公示的回复截图
2、江阳区执法局12月25日回复截图
3、江阳区执法局主要工作职责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执法局履职不到位”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我局目前已将对四川紫博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泸江综执罚决字〔2023〕第51050200041-1号)在信用泸州官网上进行了公示。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我局,电话:0830-6608560。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