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依法撤销南滨佳苑第三届业委会委员张*芳业委会委员资格。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因此张*芳不是南滨佳苑小区业主,没有资格成为南滨佳苑小区业委会委员。请求德阳市政府有关部门(旌东街道、住建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张*芳业委会委员资格,及时纠正错误,避免造成小区的不稳定不和谐,混淆法律法规。失去公信力。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留言投诉的关于“南滨佳苑业委会选举混乱的投诉”已收悉,我办高度重视,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核实,张某与南滨佳苑某业主为夫妻关系。经在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房屋所有权为南滨佳苑某业主单独所有,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故您投诉的内容属实,您所要求取消其业主委员会资格的事,正在依法推进处置,并通告小区和业主委员会。
若您对以上回复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2910178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旌东街道办事处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