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如果 A 公司开办集中用餐食堂,由 B 公司承包经营,而B公司之前没有开展过食品经营业务,没有办理过任何食品经营许可。A公司就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后,是否B公司也需要申请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
袁**: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B公司需要申请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申办要求请按照行政审批部门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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