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承包经营食堂是否属于该条款所指的食品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北京的公司需要在四川承包经营食堂,是否向北京和四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即可?是否还需要北京公司在四川设立分公司后才能在四川当地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袁**: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第七条 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承包经营食堂属于食品经营管理活动,北京的公司需要在四川承包经营食堂,应当分别向北京市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申办要求请按照行政审批部门要求办理。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