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3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期报告并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出换届通知书,督促其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条例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组建换届小组。请问根据此条,业委会已解散的非正常换届,均可按照《省条例》中约定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各种要求来进行?是否可以适用《省条例》第二十七条?
网友:
你好,关于你提交的业委会换届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期报告并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出换届通知书,督促其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条例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组建换届小组。业主委员会阻碍、拒绝换届的,作出的相关决议无效。”此处的“应当”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换届小组,“参照”不是“按照”,也不是“根据”,不属于强制性要求。实践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组建换届小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