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民家庭孩子在考取公职后,该考取公职的人员及其子女是否丧失成员身份的问题,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回答:如果所在县区制定的成员确认指导意见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各户代表)签字同意是否保留的决定存在冲突该,乡镇、村委违背民心用指导意见否定集体签字决定该如何处理?
网友你好,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丧失等,依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政改发〔2020〕5号)、《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规定,参照所在县级制定的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由经民主程序通过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你们上次回复的内容最后部分是:【因此,关于“公职人员”、“公职人员的子女”是否丧失成员身份,在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由村民会议确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由成员大会决定。具体条款建议参照所在县制定的成员确认指导意见以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