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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求助】请上级部门督促东坡区公安机关立案 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1-03 20:50 已回复

 

张*淇、阮*华系夫妻关系,主要通过网店销售水果为业,一名叫孙某(未立案前用化名,报过案,公安机关清楚真名)的男子,蓄意接触夫妻二人,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拥有大量水果货源和包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先后向其转款共计11万元,据为己有,挥霍一空,具体如下:

1.2023年9月8日,孙某虚构水果外包装材料紧张,需要提前预订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阮方华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两万元;2.2023年9月14日,孙某虚构爱媛果冻橙和盐源丑苹果货源已备足的事实,又骗取被害人孙颖淇分别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其转款7万元;3.9月15日,再度骗取被害人孙颖淇通过支付宝向其转款两万元装车包材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孙某一再信誓旦旦表示9月15日即可发车,9月17日可到达四川眉山仓库(东坡区凤鸣大道三道1354号、展鸿家居工厂店对面)。

被害人不知是局,信以为真,从千里之外的上海赶往四川眉山,等待水果到仓验收,但是到了9月17日中午,被害人到达眉山仓库后,发现没有一个水果到仓,截止2023年9月24日,也始终未看到孙某所称的9米6挂车(25000-28000斤左右)运输的爱媛果冻橙。

被害人方知被骗,原来孙某在取得钱款后,根本没有任何发货的条件和行为,而是将钱款肆意挥霍,被害人在眉山东坡区当地多次报警后,眉山市东坡区太和派出所民警才将被害人及孙某带至太和派出所制作了笔录,但接办民警在简单了解情况后,就以本案系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被害人多次强烈要求警方按程序出具回执后,民警才向申请人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和接报回执,且落款时间出现矛盾和不一致,被害人2023年9月26日接受询问,25日就出具了告知书,一是说明办案民警根本没有对本案进行实质审查,主观认为系经济纠纷;二是办案程序存接处警等办案程序存在严重问题。

报案人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钱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根本不属于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因为孙某自始至终没有发货的条件,更没有没有发货的行为,本案符合立案条件却不予立案,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报案人请求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挽回受害人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盼!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东坡区公安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09 15:23

网友你好,你的发帖我们已收悉,东坡分局太和派出所于2023年9月24日5时38分许,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赶赴现场。民警现场已对双方进行告知,不得因此事发生违法乱纪行为,应通过依理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处理(如法院、司法所等),并当场表示此报警系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帮助协调(但双方未能协调达成一致)。2023年9月25日晚8时许,当事人再次报警(重复警情),民警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但仍协调未果,民警再次向当事人告知此事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为进一步固定事发情况,派出所所民警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来所制作书面笔录,因当事人要求我所出具书面文书,根据《四川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管理规定》(川公发〔2020〕7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派出所对本次报警出具了不予调查通知书。如你对上述情况有疑问,请持文书向东坡分局法制大队进行申诉。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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