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新修正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是否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的企业(比如盈利性私人医院是否适用),也就是说盈利性私人医院是否必须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的规定,若不按照规定执行是否视为违法违规行为。还是说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即:可执行也可不执行)此条例中的规定。
“您的留言”我们收到了,您反映的问题彭州市卫健局回复如下:彭州市卫健局经核实,根据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