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春天凤凰城小区业主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公示近来年小区的收支情况,物业公司拒绝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关于春天凤凰城小区共有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共区域广告收益(轿厢、户外等)、公共区域停车位收益、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费收益、部分通信运营的管理费等,物业公司中饱私囊,一直不予公示,现要求春天凤凰城物业履行法定义务,公示近三年来收支明细,接受业主监督,收益部分归还给小区业主。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春天凤凰城物业长年不公示收支明细的问题”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核实,春天凤凰城小区物业公司存在公共收益未公示的情况,针对该问题我街及时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汇报,现已对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物业公司近期将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公示。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鱼塘街道办事处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830-8588373。
感谢您的留言。
责令物业公司近期将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公示,请问近期是多少?一个月?半年?一年?请不要玩文字游戏,具体说明哪年哪月哪日前完成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