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农村户口,家里有一个哥哥我是次女,父母健在,哥哥结婚有小孩,我也结婚有小孩,小孩户口随我。但是我想和小孩单独一个户口!请问能分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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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您户籍所在地为大英县隆盛镇飞钟村,属农村户籍,欲将自己和孩子的户籍从原户主处分出立户。
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规定:农村地区按照“一房一户”“一家一户”基本原则,为农村居民登记户口。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建房许可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并已在获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安部门按照“一房一户”政策,为其新建房屋编制户籍地址,并将分户居民登记在新的户口地址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但为了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一家一户”政策办理同址分户的,可由公安部门先行予以分户,在原房屋地址下编制附号或在村社编制公共集体户,暂将分户群众落户到附号或村社公共集体户上,并通报国土部门。在办理分户前,申请分户居民须签订承诺书,承诺:“本人分户后主动找相关部门办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如分户后一年内仍未办理或不符合办理相关证件的,同意公安机关将本人户口恢复原状”。分户后,1年内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并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公安部门应通知分户居民迁移回原户籍地址;分户居民拒不主动迁移的,公安部门应强制将其户口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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